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消除火災隱患,防治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我市煙花爆竹燃放管控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國家機關、新聞、教育、科研、醫療、養老、出版、金融、郵政等單位;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公共文化場所;

(四)人員密集場所;

(五)車站(含火車站廣場)、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高架路、過街天橋、橋梁、隧道等;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軍事設施保護區,物資儲存區,輸氣(油)、輸(變)電設施及通信設施安全保護區及周邊100米內;

(七)山林、草原、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八)公園、濕地、景區(取得焰火燃放許可的除外);

(九)設有建筑外墻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筑內及周邊禁放區域;

(十)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的預警區域;

(十一)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區域。

二、長治市潞州區煙花爆竹燃放管控區域、時間、品類

(一)禁止燃放區域

東至東環路及老頂山街道、老頂山旅游發展中心,西至西二環路,南至太岳東西大街,北至北環東西街(含上述四條線路),全時段禁止燃放。

(二)限制燃放區域、時間、品類

1.區域范圍。潞州區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域,該區域內允許限時、限類、規范燃放煙花爆竹。

2.燃放時間。元旦、農歷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二月初二全天允許燃放。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3.燃放品類。《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規定的個人燃放類產品中的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吐珠類、玩具類和組合煙花類的C、D級產品。

三、煙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二)嚴禁在建(構)筑物內、屋頂、陽臺向外投射、拋擲、懸掛燃放煙花爆竹。

(三)嚴禁向人群、車輛、建(構)筑物、綠地、樹木、地下管網、窨井以及易燃易爆物品投射、拋擲煙花爆竹。

(四)未成年人應在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下燃放煙花爆竹。

(五)限制燃放區域內應設立集中燃放點,引導群眾在集中燃放點有序燃放。

(六)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依法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主辦單位依法依規組織煙花爆竹燃放活動。

(七)燃放煙花爆竹過程中如發生火災、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意外,應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應急措施,及時撥打119、120等應急電話求助。

四、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要求

(一)各縣、區要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全面納入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范疇,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宣傳、教育、監督。

(二)公安、住建、應急、市場、交通、生態環境、消防、城管、郵政、文旅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各項煙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周邊具體范圍要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識,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舉報電話為110、12345。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綜合考慮本地實際,明確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管控區域、時間、要求等,并向社會公告。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30日發布的《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主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同時廢止。



長治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