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長治市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長治市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通知》(晉政辦發〔2016〕32號)精神,依法解決我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更好地服務和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著力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為推進公安改革、創新人口服務管理和構建新型戶籍制度奠定堅實基礎,更好地服務和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二)基本原則。一是依法辦理、保障權益。按照法律規定,既要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權益,又要在戶口登記上堅持依法辦理。二是區別情況、分類解決。為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時,需要根據問題產生的原因分類實施登記戶口政策。三是綜合配套、部門協同。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工作涉及多部門政策銜接,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要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教育、醫療、社保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
(三)任務目標。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戶口登記政策,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努力實現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
二、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已婚夫妻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向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1.已婚夫妻政策外生育的無戶口人員申請辦理隨父或隨母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
(2)父親或母親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申請辦理隨父或隨母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
(2) 父親或母親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非婚生育說明(由父親或母親提供書面材料,說明非婚生育基本事實并簽名、捺手印即可,下同);
(4)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后,向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隨父或隨母常住戶口登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2.父親或母親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非婚生育說明;
4.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1.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本人或收養人應當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后,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養登記證》;
(2)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1999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本人或收養人可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后,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事實收養公證書;
(2)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社區民警應當調查核實后,出具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調查報告。
對非親生子女(包括公民個人收養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落戶的,收養人或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DNA生物檢材委托書”,由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報請公安機關刑偵技術部門采集生物檢材進行DNA檢驗,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確認為非被拐賣兒童后,再辦理落戶手續。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后,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等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當事人應在原戶口注銷地提出書面申請,原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區民警應當調查核實并出具尚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調查報告,由原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為其辦理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對因長年離開戶籍所在地外出務工、居住等其它原因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當事人申請在原戶口注銷地的公安派出所恢復常住戶口登記的,參照此條辦理。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后,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僅限于原戶口在學生集體戶的),當事人出具情況說明并提供畢業證書,經原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通過人口信息系統核查,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在原籍戶口所在地辦理恢復常住戶口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其它人員,當事人出具情況說明,經原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通過人口信息系統核查,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在戶口遷出地辦理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申請隨我國公民一方辦理戶口登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
2.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非婚生育說明;
4.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牽頭,會同屬地派出所、單位、村(居)委會等部門調查核實后出具相關證明,為當事人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部門職責分工
(一)公安機關主要職責
1.對申請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的公民,應當憑提供合法的《出生醫學證明》、《收養登記證》或《收養公證書》、《親子鑒定證明》、“非婚生育說明”等相關證件,分類予以戶口登記。
2.對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公安機關應當積極為申請人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并根據現行戶口遷移政策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或為其恢復戶口登記。
3.對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公安機關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為當事人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4.對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或因長年離開戶籍所在地外出務工、居住等其它原因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調查核實后,為當事人恢復原籍戶口登記,并根據居住地落戶條件,為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5.公民或社會福利機構向公安機關提請對收養人或撫養的孤兒出具“生物檢材證明”,公安機關刑偵技術部門憑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DNA生物檢材委托書”,對當事人進行DNA檢驗,并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后,出具是否被拐賣兒童的證明。
6.對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公安機關應當牽頭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為當事人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二)衛生計生部門主要職責
對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該助產機構應當根據分娩住院登記為當事人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縣級衛生計生部門憑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提供的具有資質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原件,指定委托機構為當事人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三)民政部門主要職責
對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民政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證》。
(四)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職責
1999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公證機構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為當事人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書》。
四、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無戶口人員落戶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本辦法精神上來,加強組織領導,周密研究部署,細化政策措施,明確工作要求,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切實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
(二)認真核查辦理。各縣市區要組織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深入開展摸底調查,認真梳理本縣區戶口重點問題,摸清本行政區域內無戶口人員底數及有關情況。在此基礎上,一要嚴格工作要求,嚴格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對材料不齊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群眾所需材料及辦理程序,確保群眾按告知內容補齊材料后一次辦結;不符合登記條件的,要做好群眾的解釋工作。二要升級完善人口信息系統,加強對無戶口人員人像、指紋信息備案和比對核驗,確保登記身份信息的準確性、唯一性和權威性。三要嚴密戶籍檔案管理,對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材料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四要將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五要嚴肅責任追究,對不按照規定為群眾辦理戶口登記造成無戶口人員或違反規定辦理戶口登記的,要進行責任倒查,并視情給予黨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關部門要對與本辦法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計劃生育、收養登記等方面的法規政策要與本辦法要求進行無縫銜接;無戶口人員落戶后,相關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
(四)積極做好宣傳引導。本辦法的制定出臺是市政府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通知》(晉政辦發〔2016〕32號)的重要舉措。各縣市區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微博等新聞媒體及平臺,廣泛宣傳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記戶口的權利和義務,提高人民群眾的知曉率、受眾面,努力爭取廣大群眾的支持和配合,引導無戶口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登記戶口。
(五)強化責任落實。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分解細化任務,落實責任分工,狠抓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市公安局要會同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加強對各縣市區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工作的督查指導,對責任不落實、工作推進不力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凡以前文件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