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現將《長治市行政復議法律援助實施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治市司法局????????????
2023年6月19日???????????
長治市行政復議法律援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法律援助在保障經濟困難的行政復議申請人合法權益,促進全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公平正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行政復議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過程中,公民行政復議申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條??全市各級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保障行政復議申請人依法獲得法律援助,為法律援助人員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四條 申請行政復議法律援助的事項范圍:
(一)就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會救助等審批行為而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就撫恤金、救濟金發放等行政給付行為而申請行政復議的;
(三)附帶要求行政賠償而申請行政復議的;
(四)就其他行政行為,認為嚴重侵害其人身權等合法權益而申請行政復議的。
第五條 申請行政復議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合法代理權限的證明;
(二)行政復議機構受理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通知書等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材料;
(三)經濟困難證明。
第六條 經濟困難證明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
第七條 下列申請人,直接認定為經濟困難:
(一)農村“五保”對象;
(二)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人員;
(三)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
(四)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
(五)依靠撫恤金生活的人員。
第八條??行政復議機構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時,應當主動告知符合行政復議法律援助條件的申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法律援助的權利。
第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行政復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給予法律援助;認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向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批準行政復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按照法律援助指派程序規定,及時指派律師承擔法律援助事務。
第十一條 律師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后,應及時與受援人聯系,辦理相關委托手續,提供行政復議代理服務。
第十二條 接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在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承擔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盡職盡責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延遲或中止辦理所指定的法律援助事項。對于在承辦行政復議法律援助事項中獲悉的有關行政復議案件信息、受援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援助律師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核實后,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行政復議案件終止審理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其他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意見與援助律師法律意見有重大沖突,經二次指派援助律師,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的情形。
第十五條 受指派的行政復議法律援助律師在案件結束后,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案卷等材料。法律援助機構審核后,向承辦律師支付辦案補貼,補貼金額按照省財政廳、省司法廳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長治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