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司法局、各相關人民調解組織:
根據《山西省司法廳人民調解組織備案工作辦法(試行)》(晉司辦〔2021〕34號)文件精神,為做好人民調解組織和組成人員進行備案登記工作,現將《長治市司法局人民調解組織備案工作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并于8月2日前,將備案登記情況報市司法局。
長治市司法局
2021年7月3日
長治市司法局人民調解組織備案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實履行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法定職責,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山西省司法廳人民調解組織備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民調解組織備案”是指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所屬人民調解工作室應當及時將設立、變更和撤銷情況及時報送相關司法行政機關,以備指導和管理。
第三條 ?下列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應當備案: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
1.村(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2.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3.企(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
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設立的行業性、專業性和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
(二)人民調解工作室
1.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人民調解員的申請,由該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命名的個人調解工作室;
2.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在法院、公安、信訪等單位和特定場所設立的派駐調解工作室。
(一)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所屬人民調解工作室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情況應當將相關資料信息提交該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司法所。司法所應當對各調解組織填報內容進行核實,核實后將情況報所屬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二)行業性、專業性和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所屬人民調解工作室設立、變更和撤銷情況應當將相關資料信息報設立單位主管部門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所屬人民調解工作室應當自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第四條的規定向相應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一)新設立人民調解組織;
(二)人民調解組織撤銷或組織名稱、人員組成、工作地址和聯系方式等情況發生變更;
(三)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六條??人民調解組織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調解組織備案表;
(二)人民調解組織組成人員花名表;
(三)人民調解員備案表;
(四)人民調解組織備案承諾書;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除應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設立必要性說明和設立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第七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于備案后五個工作日內登錄“山西智慧調解服務系統”,按要求錄入、變更相關信息。
第八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轄區內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名冊,通過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多種形式年初向社會公布,并通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未納入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名冊的,不應以人民調解名義開展調解活動。
第九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發生。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在《山西省司法廳人民調解組織備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有效期內,本辦法有效。
附件:1.人民調解組織備案表
2.人民調解組織組成人員花名表 ????????
3.人民調解員備案表
4.人民調解組織備案承諾書
5.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設立必要性說明表
附件1
人民調解組織備案表
時間:???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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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組織名稱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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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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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類型 |
行業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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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相關 固定工作場所(面積) |
辦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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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立 情 況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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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單位意見 |
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設立行專調委會填寫) |
司法行政機關意見 |
人民調解委員會 公章印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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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 年 ?月 ?日 |
簽字: 年 ?月 ?日 |
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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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人民調解組織名稱要求、組織類型、行業類別請參見《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
附件2
人民調解組織組成人員花名表??
時間:??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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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姓 ?名 |
性別 |
政治面貌 |
調解員等級 |
專/兼職 |
調解組織內職務 |
工作單位 及職務 |
電話(手機) |
備注:人民調解組織組成人員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或人民調解工作室負責人。
附件3
人民調解員備案表
時間:??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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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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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人民調解組織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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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方式 |
□專職 ????????????□兼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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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方式 |
□選舉 ????????????□聘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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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況 |
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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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及專業 |
政治面貌 |
所在調解 組織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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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調解員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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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工作經歷 |
年月 |
擔任職務 |
專職/兼職 |
選舉/聘任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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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表彰情況 |
年月 |
表彰稱號 |
表彰級別 |
表彰部門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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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培訓情況 |
年月 |
培訓天數 |
培訓性質 |
培訓級別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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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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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人民調解組織備案承諾書
(人民調解組織名稱),于????年???月???日,按照有關要求設立,備案承諾如下:
1.提交材料真實有效;
?2.調解組織設立、組織名稱、場所設置、標牌標識、工作職責等均符合《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相關規定。
3.自愿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全面指導;
4.調解糾紛,不收取當事人任何費用;
5.依據《人民調解法》和有關規定開展調解工作;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
6.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調解;
7.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8.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9.如有違規違法行為,愿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設立單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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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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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設立必要性說明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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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名稱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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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
負責人簽名: ??????(蓋章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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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
負責人簽名: ??????(蓋章 ) 年 ?月 ?日 | ||
備注: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除應該提交《山西省司法廳人民調解組織備案工作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設立必要性說明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