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文化和旅游局

關于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案的

公   告


案件名稱: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案

行政相對人名稱:劉某某

違法事實:當事人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

處罰及公告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2.《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廳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第127項裁量階次。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長)文綜罰字〔2025044

處罰內容:罰款壹仟元整(1000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51210

處罰機關:長治市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