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文化和旅游局
關于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案的
公 告
案件名稱: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案
行政相對人名稱:劉某某
違法事實:當事人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
處罰及公告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2.《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廳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第127項裁量階次。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長)文綜罰字〔2025〕044號
處罰內容:罰款壹仟元整(1000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5年12月10日
處罰機關:長治市文化和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