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將《進一步防范和打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長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進一步防范和打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市場秩序,有效遏制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圍標串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全過程咨詢等招標投標活動各方主體及其有關人員的圍標串標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圍標串標是指工程建設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之間,或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采用不正當手段,對發布的招標投標項目相互串通、掛靠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建立招標項目招標計劃發布制度。按照長治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領導組辦公室《關于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立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制度的通知》要求,局屬工程項目各招標人應當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前,通過“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山西省·長治市)”及時發布《長治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計劃》,招標計劃包括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項目批準文件文號、項目概況、預算金額等內容。
第五條 加強招標人委托評委(甲方評委)管理工作,加強與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銜接,逐步推行甲方評委與社會評委(從省發改委終端專家庫中抽取評委)評標室隔離評審工作,從源頭上堵塞圍標串標制度漏洞,確保評標評審公平公正。
第六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其與投標人有圍標串標行為:
(一)編制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專門為某個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或設有明顯傾向性條款的;
(二)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信息的;
(三)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的;
(四)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的;
(五)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的;
(六)在資格審查或開標時發現不同投標人的投標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過資格審查或繼續參加評標的;
(七)招標代理機構在同一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既為招標人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又為參加該項目投標人提供投標咨詢的;
(八)在評標時,對評標委員會進行傾向性引導或干擾正常評標秩序的;
(九)指使、暗示或強迫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 人放棄中標的;
(十)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中標候選人簽訂合同的;
(十一)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七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串標行為的認定處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和“誰發布、誰監管”的原則,由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處理可以在收到書面的有效的舉報投訴或情況說明后進行,也可以在對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過程中進行。招標代理機構被認定有串標行為的,除應取消其對該項目的招標代理資格外,重新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后依法重新招標。
第八條 投標人在建設工程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其有圍標、串標行為: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 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六)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八)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十)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十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電腦編制或同一臺附屬設備打印,或投標報價用同一個預算編制軟件密碼鎖制作或出自同一電子文檔的;(十二)評標委員會依法認定的有其他明顯圍標串標行為情形的;(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圍標串標行為。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圍標、串標行為的認定處理,在收到書面的有效的投訴后,由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認定為有圍標、串標行為的投標人,除應取消其投標資格,已經中標或簽訂合同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或廢止合同外。由于投標人的圍標、串標行為導致重新招標的,在重新招標時不得再參加本項目投標。造成損失的,投標人依法進行賠償。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認定其與投標人有圍標串標行為:
(一)明知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提出申請回避的;
(二)發現投標人投標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而不指出的;
(三)發現投標人投標報價中存在明顯不合理報價而不指出的;
(四)發現投標人技術部分中存在明顯不合理性或內容有缺項、漏項而不予指出的;
(五)發現投標人之間施工組織設計異常一致而不指出的;
(六)在進行評審分值時,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有意給某一投標人高分值而壓低其他投標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進行評分的;
(七)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違規投標行為而不給予認定或不作廢標處理的;
(八)明知投標人違反了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而不指出,反而對其投標文件繼續進行評標的;
(九)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使得評標明顯缺乏公平、公正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圍標串標行為的認定處理工作,由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
第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有圍標串標行為的,應由評標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集體表決作出認定,并書面告知投標人。
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有圍標串標行為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應作廢標處理,且在評標報告中進行說明。
第十三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圍標串標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人員進行報告。
監督人員通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報告或直接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圍標串標行為的,應及時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視情況更換該評標委員會成員或終止該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工作;對已產生評標結果的,可以廢止該評標結果。
評標工作被終止或評標結果被廢止的,招標人應依法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再進入依法重新組織的評標委員會。
第十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人發現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串通投標或者弄虛作假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招標人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投訴。違規投標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可向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舉報。
第十五條 在對圍標串標行為進行認定處理時,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進行調查核實并嚴肅處理,認定處理結果抄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在長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上公告,記錄企業不良行為檔案和負面清單。
第十六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被認定為有圍標串標行為的,由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并根據相關市場主體管理考核辦法對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和企業信用檔案。涉及國家公務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圍標串標行為的,交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 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12月8日。
文件解讀:《進一步防范和打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