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州區、上黨區、潞城區、屯留區人民政府,長治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長治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長治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民生改善,建立房地產業轉型發展新模式,推動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穩定工薪收入群體住房預期,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24〕1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采取市場化方式運營,實施封閉管理,面向本市區(包括潞州區、上黨區、潞城區、屯留區、高新區、經開區,下同)戶籍住房困難的工薪收入群體和引進人才群體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遵循政府主導、以需定建、合理布局和穩慎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市政府對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劃和建設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市住建局作為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擬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籌集計劃及發展規劃,組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確定工作,指導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資格審核、配售工作,建設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統,指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籌集、裝修標準、封閉管理、資金監管和日常運營,指導運營公司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回購、合同簽訂等工作。
市、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根據職責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相關建設等手續,在辦理建筑審批時明確房屋使用性質。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協助市住建局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上級資金申報工作和根據職責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相關建設等手續。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依據年度籌建計劃以及發展規劃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規劃要素保障、土地報批征收、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儲備供應等相關審批工作,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建設手續和不動產登記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資金保障,會同市住建、發改、稅務、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程序申報上級資金補助及落實財稅優惠政策,并指導做好項目資金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市委組織部牽頭負責高層次人才認定。
市公安局負責戶籍認定。
市稅務、金融部門和其他市直各部門,以及相關區政府(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完成市政府賦予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任務。
第二章 房源籌建
第五條?市住建局會同市發改、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委組織部等部門和相關區政府(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依據全市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發展規劃,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場需求。
第六條?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從儲備土地中優先供應。
第七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按照職住平衡的原則,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第八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籌建主要分為新建和收購存量住房兩種途徑。
新建途徑包括:
(一)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閑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倉儲、科研用地),以及可深度開發的已有土地(已建成閑置商場、爛尾樓盤等),在符合上位規劃、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變更土地用途建設;
(二)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中配建;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
(四)新開發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
(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籌建方式。
收購存量房包括各類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房源。收購存量房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土地使用權類型登記為劃撥。
第九條?市住建局根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籌建計劃和發展規劃,經市政府批準,組織實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建工作。閑置經濟適用住房經市政府批準可調整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控制套型、面積,滿足保障對象居住需求。新建項目單套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70—120平方米。收購項目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和套型比例可適當放寬。
市住建局根據市場供求關系及房地產發展趨勢等因素,可適當調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和套型比例。
第十一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要按照項目成立獨立公司負責項目組織實施,項目公司依法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單位承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任務。
第十二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流程同商品住房項目,項目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工程規劃許可前向市住建局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總建筑面積、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套型比例及商業用房建筑面積進行報備。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需配建商業設施的,在土地劃撥供應時,市住建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確定。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配套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
第十三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按照綠色、低碳、智能、安全等原則規劃、設計、建設,打造好房子樣板。積極推廣裝配式建筑,推進建筑業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
第三章 準入條件
第十四條?準入條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城鎮戶籍家庭;
(二)市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三)企業引進人才;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區內無自有住房且三年內無自有產權住房轉移記錄(含住房離婚析產記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26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拆遷安置房等;騰退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按規定申請;
(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對象需滿足(一)(二)(三)條件之一并同時滿足(四)(五)條件。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五條?配售以家庭為單位,一個家庭只能申購一套。
第十六條?取得保障資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優先進行配售選房。
(一)家庭中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重點優撫對象的;
(二)3子女(含)以上家庭;
(三)符合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各區戶籍家庭;
(四)經市委組織部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
(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優先情形。
經市政府批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定向配售給特定工薪收入群體。
第十七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按照“一項目一登記一供應”的方式進行,配售方式將結合項目情況,實施線上配售或線下配售。
第十八條?已選定住房未按照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當年不得再次申購;已簽訂購房合同未取得不動產證又申請放棄的,2年內不得再次申購。
第五章 價格管理
第十九條?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價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價格為參考上限,即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過5%的利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主要由收購價格以及需據實核算的相關成本組成。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不攤入配售價格。回購及配售價格由運營管理單位委托專業機構評估測算后報發改部門提出評審意見。
第二十條?購房人應簽訂買賣合同,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錄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統。不動產登記中心在首登時在附記頁注明房屋性質,辦理轉移登記時一并注記。不動產權證附記信息欄記載:該房屋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進行除房屋按揭貸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禁止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產由運營公司回購:
依申請回購:
(一)購房人因工作調動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往外地的;
(二)購房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醫療行業標準范圍內重大疾病,需籌措醫療費用的;
(三)長期閑置;
(四)國家、省、市規定可以回購的其他情形。
依職權收回:
(一)購房人長期拖欠住房貸款并被司法機關裁定貸款違約的;
(二)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該套住房的;
(三)因婚姻、繼承等原因造成一個家庭持有兩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騙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按同時期同地段市場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期間占有使用費和折舊費,5年內不得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條?購房人不再符合準入條件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運營公司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住房折舊確定,住房折舊按每年1%的折舊率予以核減,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1-(交付使用年限×1%)〕+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
第二十三條?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返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
第二十四條?被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購房人應保持房屋購買時或回購時(含自行裝修)狀態,不可對房屋結構進行破壞。對破壞房屋的,破壞部分價值和維修加固費用由原購房人承擔;已被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購房人應在限期內騰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繼承、離婚析產,原房屋性質不變。
第二十五條?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可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范圍,支持利用住房公積金向繳存職工發放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對所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能實現完全銷售但資本金不足的項目,可統籌住房公積金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規模的5%。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
第二十六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戶、子女入學等政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市住建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針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各具體環節,可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其余各縣可以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讀,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