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規范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及原則
長治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通知。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及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
各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住建局負責監督、指導區政府及其征收部門的征收補償工作。市發改、國土、財政、規劃、房產服務中心、綜合執法局等部門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建筑物面積與分戶認定
(一)面積認定依據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依據認定。
主城區建設改造指揮部組織市規劃、國土、住建、財政、屬地政府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二)分戶認定依據
一房多證按一戶認定,多房一證按一戶認定,多房多證同屬一人按一戶認定。有明顯的建筑結構、出檐、滴水,有單獨的出行通道和配套設施(廚房、衛生間等),并有獨立的水、電、氣、暖等附屬設施。
三、建筑(附著)物補償方式及標準
(一)補償方式
征收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實物置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
1.實行貨幣補償的,享受“三補一獎”政策,即被征收房屋補償、被征收附著物補償、政策性補助(搬遷補助費、過渡費)及相關獎勵政策。
2.實行實物安置的,按照等量置換、以舊換新、先簽先選的原則,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部門提供的實物安置房源。超面積部分按階梯價進行購買(超面積部分在20平方米以內的優惠價購買;20平方米以上的市場價購買),不足部分按評估價貨幣補償。可享受政策性補助(搬遷補助費、過渡費)及相關獎勵政策。被征收人如符合保障性住房申報條件,可納入住房保障范圍,通過保障性住房予以安置。被征收人如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報條件,由市房產服務中心負責提供庫存普通商品住房房源信息,引導被征收人通過市場購買方式進行安置。房源選定后未按協議約定期限實施搬遷的,選房無效。
(二)房屋補償
1.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補償面積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單價,由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參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時點價格確定。
2.非住宅房只作貨幣補償。
3.住宅房自行改為營業房,有合法經營手續的,按該住宅房的實際經營面積,再給予每平方米500元的經營性補助。
4.征收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福利房、單位自建并由職工居住的宿舍,符合房改條件的,房改后進行補償;不符合房改條件,職工已向單位繳納過集資房款的,房屋征收部門按每平方米1500元補償房屋權屬單位,由房屋權屬單位具體實施。未繳納過集資房款的,按公產處理,不予補償,給予權屬單位搬遷費補助;住戶確系無住房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5.對長期租住市直管公房(確系本人居住,他處無住房)的被征收人,由所在單位、居委、房管部門開具證明,符合我市經濟適用房申報條件的經認定核實后,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確系經濟困難且符合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申報條件的,可申請政府公租房。
6.征收城鎮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房屋,其補償面積不足60平方米,且他處無住房,選擇實物置換的,按不小于60平方米的戶型房屋給予定向安置,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經濟適用房價格由被征收人進行購買;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實有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以下標準補貼至60平方米:被征收人實有房屋建筑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的80%給予貨幣補貼;50至6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的50%給予貨幣補貼。對其原有房屋補償后,被征收人可申請政府廉租房。
7.被征收土地屬有償出讓的,評估后按剩余年限進行補償。
8.下列情形不予補償。
(1)違法建筑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2)無經營手續或經營手續(經營許可證、納稅登記憑證、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等)超過期限企業的建(構)筑物;
(3)困難、停產且職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國有企業的建(構)筑物;
(4)國有劃撥土地、代征綠地及政府投資的公共基礎設施;
(5)中央、省、其它駐市單位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所屬房屋、軍產土地等原則上不予補償。確需補償的,其補償方式、標準,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后執行。
(三)附著物補償
被征收人構筑物、廁所、圍墻、樹木等附屬設施的補償費用,按照《長治市城市規劃區附著物補償指導價》(附件1)及《長治市城市規劃區樹木補償指導價》(附件2)執行。上述指導價中未涵蓋的附著物補償價格由市財政評審中心委托評估機構,依照第三方評估價格進行確定。
選擇實物置換的,實物置換房源已具備相應配套設施,被征收戶不需繳納費用的,不再給予相關配套費補償。
四、政策性補助及獎勵標準
(一)搬遷補助費
1.住宅房
主城區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450至600元;超過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5至20元計算;縣(市)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300至450元;超過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至15元計算;建制鎮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200至300元;超過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7至10元計算。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現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門支付一次搬遷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期房安置的,支付兩次搬遷補助費。
2.非住宅房
主城區商業用房按每平方米60至80元支付,生產用房按每平方米80至100元支付,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40至50元支付,倉儲用房按每平方米60至80元支付;縣(市)商業用房按每平方米40至60元支付,生產用房按每平方米60至80元支付,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30至40元支付,倉儲用房按每平方米40至60元支付;建制鎮商業用房按每平方米30至40元支付,生產用房按每平方米40至60元支付,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20至30元支付,倉儲用房按每平方米30至40元支付。
征收生產經營性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予以適當補償。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
主城區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250至450元計算;超過3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 9至15元計算;縣(市)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200至300元計算;超過3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7至10元計算;建制鎮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120至200元計算;超過3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4至7元計算。
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費;選擇實物安置的,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交房之日起至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六個月止。
(三)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
1.征收經營性、生產型工業企業非住宅房屋應當根據被征收人在作出征收決定的上一年度納稅情況給予工資補償和經營補償。經營補償金額按照實際納稅額計算;沒有納稅的,不予補償。
2.縣(市)、區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雖已獲取營業執照,尚無納稅行為的不予補償;作出征收決定前,已停產、停業的,不予補償。
3.補償標準:工資補償應當根據人社部門備案的勞動用工合同在冊(在崗)人員,按該企業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資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經營補償根據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償。造成全部停業的,補償期限不超過6個月;造成部分停業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個月。
(四)獎勵政策
1.簽約獎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每戶給予8萬元獎勵。
征收期限由征收部門確定,分四個層次:第一期限內簽訂協議的,給予應得獎勵的100%;第二期限內簽訂協議的,給予應得獎勵的80%;第三期限內簽訂協議的,給予應得獎勵的50%;在征收期限內未簽訂協議的不再獎勵。
2.交房獎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交回房屋的,每戶再獎勵2萬元;
國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享受該獎勵政策,逾期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和簽訂協議未交回房屋的不予獎勵。國有土地上單元式住宅樓可享受每戶10平方米的面積獎勵。
五、集體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補償
(一)土地補償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執行;
2.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涉及占用城市規劃區外等偏遠鄉(鎮)、村房屋的,若該鄉(鎮)、村具備劃地遷建條件,被征收房屋按重置價給予補償,征收部門將擇地款按照上述規定統一撥付給鄉(鎮)、村集體。
(二)建筑物補償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涉及占用列入2020年底前整村拆除計劃的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村集體應先期將規劃道路紅線范圍內的有礙建筑物予以拆除。征收部門會同市財政評審中心、區政府(管委會)等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測量、核定,待房屋拆除后,征收部門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征收范圍內的涉拆建筑物(二層及以下的實有建筑物)按照每平方米2346元的標準一次性補貼給村集體,由區政府(管委會)監督專款專用,宅基地及街巷道路用地、附著物、附屬設施等不再補償;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計劃但2020年底前未完成整村拆除的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征收范圍內的涉拆建筑物不再享受每平方米2346元的貨幣補貼。
涉及占用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計劃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房屋補償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標準執行。涉及占用村集體公益性用房的,征收部門按照每平方米400至70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
六、征收補償資金申請及撥付流程
(一)資金打包
征收補償資金按照“整體評估、整體打包、提前預撥、拆完結清、超支自負、結余留用”的原則。
(二)資金測算
市政府確定征收項目后,市住建局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對征收范圍進行勘測定界。市住建局會同市財政局、區政府、區征收部門、相關街道(辦事處)及村委(居委)、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土地、合法建筑物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測量、登記、評估、測算。
(三)資金撥付
市住建局、市財政局與區政府共同認定征收補償打包資金,市住建局與區政府簽訂整體打包協議,區征收部門與涉拆單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市住建局按照征收補償認定金額,并結合征收進度提出建議用款計劃上報市政府申請補償資金,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轉意見辦理資金下達與撥付,補償資金按直接支付方式撥付區財政。可給予區政府一定的工作經費和獎勵。
為綜合平衡全市的征收補償工作,征收項目涉及的評估、測繪、勘界、房屋拆除、渣土清運、聘請社會中介機構等工作由市住建局委托,區政府對工作進度、工程量認定后,市住建局根據行業收費標準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撥付。
七、征收補償工作研判機制
主城區建設改造指揮部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會商、研判,重大事宜上報市政府研究決定。
八、其 他
1.市不動產登記、交易等相關部門自被征收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或交易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實物置換房源的產權登記等事宜,產權性質載明“私有房產”。
2.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