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長治市供銷社審計工作制度》《長治市供銷社直屬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試行)》《長治市供銷社內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暫行規定》三個文件經2024年11月22日長治市供銷社黨委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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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治市供銷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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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供銷社審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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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市供銷社(以下簡稱市社)社有企業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市社審計工作,提升審計質量,發揮審計作用,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審計工作機構

市社成立審計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審計科,負責對市社審計工作規劃、審計工作實施、審計質量控制、發現問題整改和審計隊伍建設等事項的管理、指導和監督;長治供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設立審計工作委員會,明確職能部門,負責對出資企業以及市社托管企業的內審工作進行指導和實施;其他直屬企業結合實際,設立兼職審計機構或指定兼職審計人員組織開展審計工作。

二、審計工作人員

直屬各企業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審計人員。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會計、經濟、法律或者企業管理等相關工作背景。

市社審計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建立審計人才庫,統籌協調管理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從人才庫中抽取責任性強、工作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審計組長。直屬企業審計人員的配置和審計負責人的任免需報市社審計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市社及各企業應當支持審計人員不斷提升專業素質,鼓勵參加學歷教育、繼續教育,考取會計、審計等職稱證書。激勵審計人員嚴格履職、創新突破,對在審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提出重大創新舉措、杜絕重大資產損失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審計工作職責

根據市社《社有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市社、集團公司、其他直屬企業分別履行三級審計監督職責。

市社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集團公司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集團公司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經濟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集團公司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四)對集團公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集團公司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集團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七)對直屬各單位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八)督促落實本級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九)對直屬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完成省社審計處、市審計局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集團公司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出資企業及市社托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出資企業及市社托管企業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經濟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出資企業及市社托管企業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四)對出資企業及市社托管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出資企業及市社托管企業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出資企業及市社托管企業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七)督促落實出資企業及市社托管企業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其他直屬企業履行下列職責:

對其子公司或分公司進行相關審計,對調動、轉崗、退休的在冊人員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向集團公司和市社報送相關審計報告和審計資料。

四、審計工作規程

每年年初,市社審計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要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市社審計工作委員會審議決定。

按照審計工作職責,市社、團公司、其他直屬企業可采取委派審計小組、組織交叉審計、購買審計服務等形式組織開展審計工作,審計小組、受托審計機構向委派單位負責。

審計小組在實施審計,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實施中,要充分運用座談、檢查、調閱、抽樣和分析性程序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審計實施結束后審計小組要及時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做到客觀、準確、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設性。

審計報告報送審計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或審計小組委派單位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意見反饋審計小組。

審計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或審計小組委派單位相關部門要在審計小組提交審計報告后及時進行初步審查,重點審查審計證據是否充分、相關、可靠,審計報告表述是否清晰,審計結論是否合理,審計建議是否可行。經初審后的審計報告,要及時提交審計工作委員會或委派單位黨組織、董事會(經理辦公會)進行集體研究討論,通過后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報告及審計整改通知書。

審計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或審計小組委派單位相關部門要跟蹤督查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的執行情況,審計整改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審計工作委員會或本單位黨政負責人報告。

各企業要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被審計單位主

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對審計反饋問題和建議及時組織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在限期內以書面形式報市社審計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或審計小組委派單位相關部門。在整改期限內未整改的,由審計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或審計小組委派單位相關部門督促被審計單位限期整改。

審計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或審計小組委派單位相關部門要做好審計檔案的歸檔工作,做到一事一檔,歸檔文件包括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整改通知書、審計整改情況報告等。

五、審計結果運用

被審計企業要針對審計反饋問題和建議,及時分析研究,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措施,明確相關工作流程,做到舉一反三,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針對審計反饋的問題,相關領導干部要在組織生活會和述職述廉中進行說明。

集團公司審計工作委員會及各企業黨政負責人要定期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專題研究審計工作,對存在的具體問題和不足,提出強化、完善的辦法和要求,不斷提升審計工作質量。

市社審計工作委員會要針對市社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分析研判,向黨委、理事會提出改進的措施和辦法;要把審計結果歸入相關領導干部人事檔案,作為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要把審計情況及整改情況納入黨建責任和經濟責任考核中。

六、責任追究

被審計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審計工作的;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對審計人員打擊、報復、陷害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其他情形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市社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涉嫌違紀違法行為的,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審計組織部門、審計小組或審計人員履職盡責不力的違反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故意隱晦、隱瞞、隱匿問題的;濫用職權、營私舞弊、謀取個人私利的;玩忽職守、把關不嚴、泄露審計秘密、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市社進行問責處理;涉嫌違紀違法行為的,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本制度由市社審計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長治市供銷社審計工作制度》(長供黨委發202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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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供銷社

直屬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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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945號)、有關法律法規、長治市供銷社(以下簡稱市社章程、社有企業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為健全和完善市社直屬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干部正確履行職責,正確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社全資、控股、集體企業及其子公司長治供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全資、控股、有實際控制權的參股企業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支部書記等主要領導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推動社有經濟和供銷事業發展,管理社有資金、社有資產、社有資本,防控重大經濟風險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構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

  第四條??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也可以在領導干部離任后進行,以任職期間審計為主。

??根據社黨工作重點和對領導干部管理監督工作需要,市社審計科商人事科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和領導干部年度審計建議名單,提交市社審計工作委員會審議決定后,納入社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落實市社黨委和理事會工作安排情況;

(二)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以及年度經濟目標完成情況、社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

(四)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健全和運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五)企業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風險管控情況;

(六)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七)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審計科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組成審計小組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社審計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召開有審計小組主要成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

第十條??審計小組應當在被審計單位公示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紀律要求和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十??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報告;

 ?。ǘ┕ぷ饔媱潯⒐ぷ骺偨Y、工作報告、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議決定、請示、批示、目標責任書、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務檔案、“三定方案、規章制度、以往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資料;

(三)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四)與履行職責相關的電子數據和必要的技術文檔;

(五)審計所需的其他資料。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審計小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市社審計科提交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一般包括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總體評價、主要業績、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審計建議等內容。

第十??審計小組應當將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小組應當針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研究和核實,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連同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市社審計科。

第十四條??按照市社審計工作制度規定的程序,審計科對審計報告進行初審后提交市社審計工作委員會集體研究。

第十五條??審計科經市社審計工作委員會集體研究后的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一并送達社人事科存檔。

  第十六條?審計評價應當根據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在審計查證或者認定事實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堅持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依照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責任制考核目標等,在審計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包括社有資金、社有資產、社有資本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個人遵守廉潔從政(從業)規定等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審計評價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對審計中未涉及的事項不作評價。

第十七條??審計評價時,應當把領導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對領導干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和錯誤,正確把握事業為上、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容糾并舉等原則,經綜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責或者從輕定責,鼓勵探索創新,支持擔當作為,保護領導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第十八條??社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整改落實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整改情況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第十九條?市社審計工作委員會成員科室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運用審計結果:

(一)根據干部管理權限,人事科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及整改報告存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將審計情況及整改情況納入黨建責任制考核內容;

審計科加強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社審計工作委員會成員科室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重要參考;

)對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

第二十條??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根據審計結果,應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將

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審計科和人事科;

)根據審計發現的問題,落實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根據審計建議,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強管理

(四)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領導班子組織生活會以及述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行審計回避制度。審計小組成員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財務的領導干部、財務部門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同一社會中介審計機構連續三年在同一單位進行過審計服務的,不得再連續在該單位承擔審計服務。

第二十二條??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行黑名單制度。社會中介審計機構不正確履行職責,對應當履行的審計程序、應當披露的重要事項、應當提出的問題和建議沒有按規定實施并在審計報告列示的,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社禁止上述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社會中介審計機構在直屬企業繼續從事審計業務。

  十三條??對社主管社團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四條??本規定由審計科負責解釋。

十五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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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供銷社

內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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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長治市供銷社(以下簡稱“市社”)直屬單位內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促進內部審計成果的轉化和運用,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水平,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實現依紀依法治社,根據市社直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發現問題,是指根據審計工作制度及審計工作計劃,對市社直屬單位經濟責任、財務收支、管理、績效、風險、內部控制以及專門項目等實施審計后,發現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市社各項規章制度的活動和行為。

第三條?審計整改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共性問題制度化,堅持及時、到位、徹底,堅持以被審計單位為整改責任主體,堅持市社各職能科室協調聯動。

第四條?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一把手”要親自管,親自抓。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意見建議,被審計單位要認真研究,及時制定整改工作臺賬,列出問題清單、整改措施,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排出時限表,逐個對賬銷號。

第五條?市社審計科要建立審計整改工作臺帳,實行問題清單與整改清單對接機制,動態管理,對賬銷號。

第六條?被審計單位要嚴格按照審計報告及審計整改通知書的要求,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市社及本單位有關管理制度,對照審計發現問題逐項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直至審計發現問題得到糾正和內控制度趨于完善為止,確保審計發現問題不再重復發生。

第七條?被審計單位在整改過程中,應當“舉一反三”,既要對照審計報告及審計整改通知書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又要對相同、相關的問題開展自查,發現問題主動整改,積極防范。

第八條?對于歷史遺留問題,逐年減少問題存量。對于已成事實,無法糾正的問題,被審計單位要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確保同類問題不再發生:

(一)完善相關內控制度,嚴格各項審核和審批流程;

(二)加強對干部職工的業務技能培訓,提高制度執行力以及業務能力;

(三)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追責、問責;

(四)其他整改措施。

第九條?被審計單位在接到審計報告六十日內(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九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社審計科報送審計整改情況并對整改報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條?審計整改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對有關責任部門、責任人員追責、問責情況;通過“舉一反三”發現的其他問題及采取的防范措施;對因客觀原因未能整改和處理的問題,準備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時限等。

第十一條?對直屬單位正在整改的審計問題,市社相關科室要根據各自職能,與被審計單位一起研究解決辦法,依法依規創造條件幫助整改。屬于體制機制的問題,要進行專題研究解決;屬于制度缺失或者不明確的,要健全完善相關制度。

第十二條?市社審計工作委員會會同審計小組研究審計報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并落實整改責任人。市社審計工作委員會成員科室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市社審計科在年度審計工作中,應將被審計單位上年度審計問題的整改情況列為審計報告披露、評價事項,對尚未整改完結的審計問題提出進一步整改的要求。

第十四條?對未按時完成上年度審計整改任務的單位,由市社審計科適時牽頭組織督查組進行督查整改,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市社審計工作委員會報告。

第十五條?對被審計單位拒絕整改、虛假整改、拖延整改和屢審屢犯等問題,由市社審計工作委員會研究后,報告市社黨委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

第十六條?機關各科室和直屬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審計整改結果和審計成果的綜合運用。人事科要將審計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干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要將審計整改情況納入直屬單位黨建責任制考核內容;其他相關業務科室要將審計整改結果納入直屬單位年度經濟責任考核內容;被審計單位領導干部要在組織生活會和述職述廉中說明審計整改情況。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及其他直屬單位根據審計工作職責督促落實對出資企業及市社托管企業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市社審計科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