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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我中心查詢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系統相關信息,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我中心實際,研究制定了我中心《個人征信系統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9日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個人征信系統使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查詢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系統(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相關信息,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631 號)、《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 3 號)、《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用戶管理規范》(銀發〔2014〕323 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銀發〔2018〕 102 號)、《關于加強征信合規管理工作的通知》(銀發〔2016〕300 號)、《關于做好征信信息共享接入準備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2〕5 號),結合中心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征信管理包括組織管理、用戶管理、信息查詢管理、異議處理、數據管理、檔案管理、培訓及監督檢查、應急處置、問責等內容。
第三條 使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中心征信管理系統應遵循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心管理、查詢、使用征信的部門。
第二章 組織管理及職責
第五條 中心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中心黨組書記、主任任組長,分管征信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組長,業務管理科、政策法規科、內審督查科、信息技術科及各分中心、管理部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業務管理科,業務管理科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中心個人征信信息查詢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中心分管征信工作的領導為征信工作第一責任人,征信應用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征信工作第一責任人,征信系統使用人為直接責任人。
第七條??各部門工作職責
(一)業務管理科職責
1.按照征信應用相關制度要求及操作流程,組織開展征信相關業務的培訓及指導工作;
2.做好中心個人征信信息的用戶管理、授權、查詢、使用、統計等工作,記載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號、操作員編號、部門、崗位等)、培訓及測試結果、內部追責記錄、征信監管部門處罰記錄等;
3.負責征信異議及投訴的核查、回復及業務系統數據的整改申請、不良信息人工告知等工作;
4.督促各分中心、管理部完善繳存人書面授權手續,按征信數據標準要求補全數據缺項、糾正錯誤數據等;
5.開展征信信息查詢使用自查自糾工作,確保信息安全,嚴禁發生信息泄露、用戶賬戶外泄等事件。
(二)分中心、管理部職責
1.負責個人客戶基本信息、繳存信息、信貸業務信息等基礎數據的錄入和維護工作,確保數據信息的完整準確;
2.按規定查詢、打印和使用個人信用報告;
3.做好個人征信業務相關知識的宣傳;
4.受理個人客戶異議信息及本部門異議信息的核查;
5.整理、歸檔和保管征信業務相關的紙質和電子檔案資料;
6.做好個人征信合規與信息安全考核自評等工作,并按規定向中心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相關信息;
7.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征信業務相關工作。
(三) 信息技術科職責
1.負責組織開發、維護與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相關的程序,確保系統功能安全可靠;
2.負責征信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工作,確保征信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3.負責技術開發和技術測試等工作;
4.負責征信用戶崗位設置、變更、封存、關閉等事項,做好征信信息系統維護工作;
5.負責制定并落實征信信息安全事件業務系統管理的處置措施;
6.負責網絡通信安全、數據存儲安全;
7.承擔 GJJ 征信系統的軟、硬件資源配置、組織協調個人征信系統運維管理工作,包括網絡管理、日常維護、運行維護和技術支持等,確保征信相關系統穩定運行;
8.制定并落實征信信息網絡安全的處置措施。
(四)政策法規科職責
1.負責制定征信業務相關的政策制度;
2.負責提供征信業務相關的法律咨詢服務;
3.負責訴訟案件和客戶投訴管理等工作。
(五)內審督查科職責
1.負責對征信業務相關制度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按有關規定對征信違法違規責任人進行問責和處罰。
第三章??征信用戶管理
第八條 征信用戶必須為我中心受委托銀行正式員工,授權用戶上崗前應通過崗位培訓及資格考試,具備征信專業知識和必備的業務能力。所有征信系統用戶注冊前應簽署《征信合規承諾書》(附件1)。
第九條 個人征信系統用戶設置實行“專人專戶、實名管理”,一個用戶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
第十條 征信用戶分為管理員用戶和普通用戶
(一)管理員用戶負責轄內征信用戶創建、變更、修改用戶基本信息和權限、重置用戶密碼等。
(二)普通用戶包括數據報送員、查詢員、復核授權員、查詢員和異議處理員等。管理員用戶不得兼任普通用戶,數據報送員不得兼任信息查詢員和復核查詢員。
1.數據報送員負責進行住房公積金征信數據上報,包括報文預處理、報送、上報情況查詢等。
2.查詢員: 根據客戶授權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并在授權范圍內從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提取征信報告。
3.復核用戶: 根據查詢員提交的個人信用信息相關資料及影像資料申請進行復核,審查信息主體是否同意查詢、是否在授權期限內、是否約定用途范圍。
4.異議處理員:負責個人異議的受理、查詢、核實、回復。
第十一條 用戶管理
(一)管理用戶的創建、調整
管理用戶應填寫《征信合規承諾書》(附件1)、《個人征信系統用戶申請(停用)審批表1》(附件2),由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報分管主任審批同意后,業務管理科填寫《征信用戶備案表》(人民銀行提供),報信息技術科完成系統內權限操作。
(二)普通用戶的創建、調整
1.征信用戶注冊前應簽署《征信合規承諾書》(附件1),填寫《個人征信系統用戶申請(停用)審批表2》(附件3),相關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報系統管理員審核,交信息科完成系統內權限操作。
2.普通用戶崗位調整或離職、離崗的,應在 2個工作日內填寫《個人征信系統用戶申請(停用)審批表2》(附件3)及《個人征信系統用戶信息變更表》(附件4),由系統管理員同意后,信息技術科調整或停止該用戶權限。
3.管理員用戶及查詢用戶在創建或變更時應在 2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備案;其他普通用戶應按季向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備案。
(三)上述用戶(管理用戶、普通用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業務管理科應立即要求信息科關閉用戶權限
1.用戶未妥善保管本人賬號密碼,存在賬號被盜或借用他人的情況;
2.用戶未經授權查詢個人信用信息;
3.用戶將查得的個人信用信息非法對外提供或販賣信息謀取利益;
4.其他違規查詢、使用、對外提供個人信用信息的情況。
第十二條 用戶安全管理
1.系統管理員應當加強對數據上報員、異議處理審核員及普通用戶的日常管理。系統管理員不得直接查詢個人信用信息。
2.各用戶不得兼任。
第十三條 密碼管理
中心應根據“最小授權”原則分配、創建、關閉征信用戶,被授權用戶是征信信息保密管理的唯一責任人。各用戶要專人專用,不得私自轉給他人使用,不得將用戶名、密碼泄露給他人,用戶離開時,須事先退出相關系統。嚴禁設置“公共用戶”,中心無查詢權限的人員不得借用查詢用戶的權限進行查詢。各用戶應妥善保管好密碼,第一次登錄系統后必須立即更改,且密碼應符合復雜性規定。忘記系統登錄密碼的,用戶填寫《個人征信系統密碼修改登記表》(附件5),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報系統管理員,系統管理員審批同意后由信息技術科執行密碼重置操作。
第十四條業務管理科每年應組織對個人征信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征信用戶至少 2 次教育培訓。
第四章征信信息查詢管理
第十五條 查詢范圍
征信查詢僅限以下業務背景與約定用途:
(一)審核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的,需了解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信用狀況的;
(二)審核個人作為擔保人,需了解擔保人信用狀況的;
(三)對已發放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進行貸后風險管理的,需了解債務人、擔保人或債務機構、擔保機構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信用狀況的;
(四)對償還住房貸款提取業務,需了解借款人貸款情況的;
第十六條 查詢資料
貸款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查詢業務提供:
查詢個人征信提供:《個人征信授權書》(附件6)、業務背景資料、身份證件、授權人影像。
第十七條 查詢流程及辦理時限
書面授權---查詢申請---查詢復核----查詢審批---征信報告打印---征信報告應用
個人征信報告當日授權當日審批當日查詢。
第十八條 書面授權
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查詢前必須取得信息主體書面授權同意并約定用途。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書面授權不限于傳統紙質形式。授權書應由本人規范填寫、要素齊全,不得涂改。對身份信息、業務背景、查詢用途、簽署時間等內容均應如實填寫。授權人委托他人辦理授權的,應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公證文書。
第十九條 查詢申請
受理查詢用戶在發起征信查詢時應審核授權資料完整性與合規性,上傳身份證、授權書、業務背景資料、授權人影像等授權資料,準確錄入被查詢人信息、查詢 原因、業務種類等要素。
第二十條 查詢復核
復核員應對受理查詢員提交的業務查詢申請、授權影像等資料進行復核。復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審查信息主體是否同意查詢;是否在授權期限內;是否在約定的用途范圍內;個人征信授權書的內容是否完整、齊全,影像是否清晰;上傳資料與業務用途是否一致;授權主體及與業務是否一致等內容。
復核用戶對個人信用信息的復核不得早于對其業務準入時間。
征信查詢用戶在進行個人貸款業務貸后檢查、管理過程中,通過征信系統查詢基礎數據庫查詢信用信息時,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
第二十一條 征信報告打印
受理查詢員對審批通過的個人征信報告進行打印。并確保個人征信報告流轉的安全性。個人征信報告只能提供給應用部門。
第二十二條 征信報告應用
授權約定用途應明確,不得超過業務合理需求范圍。嚴格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征信信息,不得用作約定之外的用途,不得違法提供或出售征信信息。未經信息主體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征信信息。應用征信信息的人員,按照業務必需的原則可在相關業務辦理過程中查看應用已查得的征信信息。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與報送
第二十三條 向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報送信用信息,應事先取得繳存人同意報送的書面授權,同意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報送其個人基本信息、個人信貸信息。書面授權內容可與查詢信用信息的書面授權(或業務申請表內查詢授權條款)合并列示,相關業務合同中應設計相應的信用信息查詢、報送授權條款。采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客戶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客戶注意的提示。
第二十四條 向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報送個人不良信息,應事先告知個人信息主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不良信息除外。應通過繳存人留存的有效方式(短信、郵件、信函等)及時告知。告知內容及方式應依法合規,應明確我中心將繳存人不良信息報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相關內容,并妥善保存不良信息告知情況。
第六章 異議受理、核查及處理
第二十五條 (異議來源)
征信異議是指與中心有業務關系的繳存人,認為個人征信系統提供的公積金相關信息在信用報告中存在錯誤、遺漏的,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權向中心提出異議申請,要求更正。
征信異議按照來源分為兩類,一類是人民銀行受理后下發建議要求核查處理的客戶異議,另一類為我中心直接受理的客戶異議。
第二十六條 (異議處理時限)
人民銀行轉發的客戶異議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12日內完成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回復人民銀行。涉及數據更正的,應在20日內完成更正,并將更正結果回復人民銀行。我中心直接受理的客戶異議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2日內完成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申請人。
業務管理科及分中心、管理部都有受理和處理異議的義務,業務管理科由異議處理員負責異議處理業務,分中心、管理部由異議受理員負責異議受理業務,不得推諉或無故拒絕客戶本人或代理人提出的異議申請。
第二十七條 (異議處理流程)
征信異議處理是指中心根據征信中心轉來或客戶直接申請,受理、登記、核查、答復及更正數據,解決客戶異議的全過程。
征信系統管理員應每個工作日登錄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中心征信系統,查收我中心待處理異議事項,督查指導分中心管理部按限期完成客戶異議信息處理工作。征信異議處理我中心征信系統辦理,按照異議受理、異議登記、異議核查、異議更正、異議回復等流程進行。
異議受理、核查及處理要嚴格按照以下流程執行。
(一)異議受理(自接收到異議申請2日內完成)
1.繳存人如有異議應到發生公積金相關業務的分中心、管理部直接提出異議申請。分中心、管理部應主動受理客戶異議,并及時處理上級機構轉來的異議核查通知單。
2.個人直接提出異議申請的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供查驗和復印件備查,同時填寫《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信用報告異議申請表》(附件 7)。委托他人代理提出異議申請的,代理人應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供查驗和復印件備查、《個人異議申請授權委托書》(附件8)原件備查,同時填寫《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信用報告異議申請表》(附件 7)。
3.接收異議申請的部門應對相關材料進行齊備性審查。個人或授權代理人無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相關申請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4.接收異議申請的部門應向異議申請本人或代理人說明異議處理的程序、時限,對處理結果有爭議時可以采取的處置措施等。
5.受理客戶異議申請的部門,應確認異議信息。異議信息確實存在的,受理部門應按要求立即啟動核查程序。異議信息不存在的,應回復異議申請人。
(二)異議核查(自接收異議受理2日內完成)
1.核查部門在接收到人民銀行或直接受理個人征信異議部門異議核查通知單時,應立即啟動核查程序。核查部門應在公積金業務系統中對異議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
2.異議信息確實不存在錯誤、遺漏的,屬于人民銀行轉來的異議,核查部門應將核查結果上報業務管理科,由業務管理科回復核查結果;屬于直接受理的異議,受理部門應直接回復異議申請人。
3.異議信息確實存在錯誤、遺漏的,受理部門應將核查結果和有效聯系方式填至個人征信異議核查通知單,按要求立即啟動異議處理程序。
4.信息主體對核查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允許異議申請人對異議信息附注100字以內的個人聲明。個人聲明不得包含與異議信息無關的內容,異議申請人應當對個人聲明的真實性負責。核查機構應將個人聲明逐級上報征信信息共享工作專項領導組審批。
(三)異議處理(自收到異議核查5日內完成)
1.異議信息的修改(需要修改公積金業務系統數據)
核查部門收到異議信息應調查核實異議信息的真實性后,在前臺業務系統中直接更正。無法在前臺業務系統更正的,由核查部門填寫《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綜合業務系統后臺業務申請表》(附件9)并附相關證明資料,報信息科進行更正。
2.異議信息的更正(需要更正征信系統數據)
核查部門應出具《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刪除個人征信數據申請表》(附件10)、填寫《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刪除個人征信數據調查報告》(附件11)及《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刪除個人征信數據審核表》(附件12),報業務管理科同意,由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審批同意后,信息科操作異議信息的更正。
3.更正信息的上報(自收到異議處理2個工作日內完成)
信息技術科安排專人手動生成重報報文報送征信中心。并將上報結果報異議處理員備案。
4.確認處理結果
核查部門接收人民銀行或直接受理個人征信異議,應在核查結束后4日內,通知個人或代理人領取《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征信異議回復函》(附件13)。
第二十八條(異議標注)
異議發生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注,異議處理結束后取消該筆異議標注。
第七章 系統管理
第二十九條 征信查詢用機不得連接互聯網和外接存儲設備,應確保信用報告各項操作限制在中心內部網絡上。不得將個人信用報告下載到本地計算機。
第三十條 為保障征信信息安全,中心按照“規范查詢、二次授權、動態監測、風險可控”的原則建立征信查詢信息系統,對征信查詢用機進行管理,統一規范管理征信信息查詢行為。
第三十一條 征信查詢信息系統是指設置具有用戶管理、二次授權、查詢監測及預警提示等功能的信息系統。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一) 查詢用戶通過與征信查詢機進行綁定,依托結算網絡查詢人行征信;
(二) 原則上征信查詢機應綁定 IP 地址或 MAC 地址,確保查詢用戶的操作行為可追溯,責任可落實;
(三) 設置風險指標及監測閾值,出現異常查詢行為能及時鎖定用戶并阻斷查詢;
(四) 記錄查詢明細,包括查詢用戶、被查詢對象、查詢用途、查詢時間等。
第三十二條 征信查詢信息系統應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設置允許進行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操作的時間段,我中心的查詢時間段為法定工作日,時間段為 9:00-12:00、 13:00-17:00。定期檢測發生在非工作時間段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行為,并及時開展風險排查。
第八章 征信檔案保存、歸檔、銷毀管理
第三十三條 征信檔案是指在開展征信業務過程中形成的查詢授權、異議處理、不良信息人工告知等以紙質或電子形式記錄保存的資料。個人信用報告信息屬個人隱私信息,不得將任何繳存人的個人信用報告應用于本文件所規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進行非業務需要的復印、拍照等復制行為。
第三十四條 征信檔案按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檔案進行管理,保管期限比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檔案管理有關要求執行。
(一)業務審批通過的征信資料歸檔對于審批通過的業務產生的個人信用報告、授權書、身份證明等征信資料,各部門應按相關操作規程要求,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料一并進行整理、歸檔。
(二)業務審批未通過的征信資料管理每日業務終了,分中心、管理部對未通過業務審核的被查詢人身份證明、個人征信授權書、個人信用報告等資料以紙質版形式存檔。
第三十五條 個人信用報告銷毀按照公積金貸款檔案管理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六條 征信系統用戶權限維護申請資料原件由信息技術科負責保管。
第九章征信監測與檢查
第三十七條 建立異常監測預警及處理機制
業務管理科與征信應用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征信監測工作。業務管理科按周監測,分中心、管理部應加大對業務集中辦理時間段和征信合規管理重點的監測力度,增加監測頻率。對人民銀行下發的及日常監測發現的異常查詢線索,應從授權、查詢、復核、使用等環節與對應的信貸業務進行逐筆核查,對短時高頻、查詢量超閾值等重大異常查詢行為要實時阻斷,并立即暫停有關用戶查詢權限。對經調查確認的征信查詢風險情況,應按規定處理,并及時報告。
第三十八條 對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轉發的異常查詢線索,分中心、管理部應在收到《異常查詢核查函》2 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書面報告業務管理科,由業務管理科負責匯總上報。
第三十九條 建立日核查機制
每日業務辦結后,應整理核查當日查詢征信信息相關資料,確保每筆查詢符合業務范圍,授權書、被查詢人身份證明等資料齊全、真實。檢查完畢后填寫《征信查詢使用日核查記錄》(附件14),檢查人簽字確認后專柜保管。對于檢查出的違規行為,各分中心、管理部負責人應立即報告業務管理科并組織核查整改,情節嚴重的,參照應急處置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受理查詢用戶與檢查人不得兼任。
第四十條 建立月度檢查報告機制
業務管理科、各分中心、管理部應及時監控異常查詢、違規查詢、非法提供、違規使用、信用報告泄露等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并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填寫上月《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征信信息安全情況統計表》(附件15)報告業務管理科。業務管理科匯總分析各部門征信信息安全事件情況,填寫中心《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征信信息安全情況統計表》(附件15),按相關要求上報。
第四十一條 建立季度及不定期自查自糾機制
內審督查科會同各相關業務責任部門對系統權限、查詢、使用情況進行常規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常規檢查至少每季度一次,不定期檢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出現征信信息安全事件的,應及時開展檢查工作。
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對于日常監測發現的風險線索以及異常查詢線索,應與對應的業務進行逐筆核實,從授權、審核、查詢、使用、存儲等環節梳理是否存在征信違規風險隱患。
(二)系統權限檢查:系統權限與部門申請是否一致,職工權限與所在部門、所在崗位是否一致,離崗人員系統權限是否禁用,職工姓名信息與實際信息是否一致等。
(三)查詢使用及用戶管理檢查:是否存在無授權查詢個人征信信息情況;是否存在先查詢后授權情況;查詢行為是否為業務需要;是否存在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個人信用報告情況;繳存人信息查詢和使用授權書填寫是否正確、齊全;查詢原因勾選是否正確;授權書與身份證明資料是否一致;資料是否按規定保管、銷毀;是否存在將征信系統查詢用戶交由他人使用的情況等。分中心、管理部按季組織開展征信合規自查自糾,于每季初 5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報告上報業務管理科,業務管理科負責對各分中心、管理部的自查自糾情況進行審核匯總,并按規定上報當地人民銀行。同時做好自查自糾年報,每年12月20日前報當地人民銀行。
第十章 應急處置
第四十二條 中心成立征信信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小組,小組成員至少包括內審督查、業務管理、信息技術、政策法規等人員,負責征信信息突發事件的研判、處理、匯報、總結改進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中心建立征信信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從業務管理、信息風險防控、信息泄露防控等方面制定應急處置方案,確保異常事件、突發事件、重大故障的妥善處置,促進征信業務和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穩健運行。
第四十四條 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違法提供或出售用戶名、密碼,或因用戶名、密碼保管不善造成征信信息泄露;
(二)因木馬、系統漏洞、黑客攻擊等技術原因導致征信信息泄露或系統故障;
(三)因查得的征信信息保管不善造成信息泄露;
(四)因征信信息報送、查詢、使用問題導致的集體信訪;
(五)因征信信息報送、查詢、使用問題被起訴。
第四十五條 應急響應各部門各崗位員工在征信報送、查詢、使用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必須及時向業務管理科報告。業務管理科初步研判風險事件性質及影響程度,不屬于征信信息安全事件的,交由責任部門解決,屬于征信信息安全事件或無法判斷事件性質的組織召開應急處置工作會議,通報問題情況。應急處置工作小組成員對事件或線索進行分析、確認,從技術、業務、法律、輿情等方面研究制定處置措施,明確工作清單及責任部門,提交征信信息共享專項工作領導組審議通過后執行。業務管理科督辦工作清單執行情況并向領導組反饋應急處置進度,直至事件關閉,形成處置情況報告。
第四十六條 持續改進將征信信息安全事件應急管理納入到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中,建立長效機制,保證應急管理工作的持續優化和有效落實。征信信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小組根據征信信息安全事件處置 情況,對應急響應的策略、機制、方法、流程等不斷完善,對應急響應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適時整改,以征信信息安全事件為線索,排查征信信息管理工作并進行優化。
第十一章 問 責
第四十七條 在征信管理中出現以下行為的,由中心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其中對于違規行為嚴重的,還應采取強制減少征信應用部門征信查詢用戶,暫停征信應用部門征信查詢權限等措施,督促其核實原因、落實整改、規范管理:
(一)發生征信信息泄露,侵害信息主體權益案件,相關部門或個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二)因征信違規事件導致多起投訴、訴訟,給中心或信息主體造成重大損失或負面影響的。
(三)因征信違規行為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瞞報、遲報、漏報重大風險事件或者違規事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多次發生征信違規事件,一個自然年度內同一部門被當地人民銀行處罰 3 次(含)以上的。
(六)對于人民銀行檢查和內部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以及征信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等發現的征信合規問題或重大風險隱患,一個自然年度內同一部門 3 次(含)以上督促整改,仍未整改通過的。
(七)因征信崗位人員配置不到位,無法落實監管部門征信管理而引發監管部門通報或征信風險事件的。
(八)其他違規行為
對于被強制減少征信查詢用戶、暫停征信查詢權等措施的部門,應立即成立專項整改工作組,明確整改方案及時間要求,對整改情況驗收合格后可恢復征信查詢權限。
第四十八條 出現以下行為的,對責任人進行警示談話或誡勉談話;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的,對責任人停職(離崗)檢查至解除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違規查詢、獲取、使用征信信息,違規披露或泄露征信信息,但未涉及刑事犯罪的。
2.違規出借本人征信用戶信息,或因保管不當導致本人征信用戶信息被他人盜用的。
3.系統管理員用戶違規設置征信用戶崗位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征信受理查詢、復核用戶未盡職審核、造成不良后果的。
4.違規處理征信異議造成不良后果的;故意篡改征信信息的。
5.未按規定保管客戶征信報告、查詢授權書、異議處理資料等征信業務檔案,造成不良后果的。
6.違規使用征信相關系統,嚴重影響系統正常運行或對系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
7.其他征信違規行為。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征信合規承諾書》
2.《個人征信系統用戶申請(停用)審批表1》
3.《個人征信系統用戶申請(停用)審批表2》
4.《個人征信系統用戶信息變更表》
5.《個人征信系統密碼修改登記表》
6.《個人征信授權書》
7.《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信用報告異議申請表》
8.《個人異議申請授權委托書》
9.《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貸管理系統后臺業務申請表》
10.《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刪除個人征信數據申請表》
11.《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刪除個人征信數據調查報告》
12.《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刪除個人征信數據審核表》
13.《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征信異議回復函》
14.《征信查詢使用日核查記錄》
15.《征信信息安全情況統計表》
附件1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征信合規承諾書
為保障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征信管理系統的使用安全,本人在中心工作期間,在使用中心征信管理系統過程中,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征信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631號)、《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令〔2005〕第 3 號)、《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 4 號)、《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用戶管理規范》(JR/T 0115-2014)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心有關征信管理相關規定,并作如下承諾:
一、不利用網絡資源和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侵犯或損害國家、社會及中心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不進行無授權查詢個人征信的行為,嚴格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個人信息,不向授權人所辦理業務范圍外的第三人提供個人信息。
三、未經中心授權不復制、截屏和打印客戶個人征信報告紙質版。
四、嚴格按照本人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相應權限處理崗位職責內業務,不擅自進行違規操作。
五、嚴格遵守“專人專崗”原則,嚴禁人崗混用。
六、服從中心其他相關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和要求,并密切配合做好中心個人征信信息安全事件調查工作。
七、本人離崗(職)后仍須保守中心機密及有關網絡與信息安全保密信息。
八、如違反上述規定,本人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相應法律責任。
承諾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由綜合辦公室留存;一份由業務管理科留存)
附件2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個人征信系統用戶申請(停用)審批表1
??????????????????????????????????????????????????????編號:
|
申 請 人 基 本 信 息 | ||||
|
姓名 |
電話 |
|||
|
部門 |
身份證號 |
|||
|
備案日期 |
IP 地址 |
|||
|
申 請 內 容 | ||||
|
管理角色 |
□系統管理員 □數據上報員 □異議審核處理員 | |||
|
啟用/停用 |
□啟用???????????????????????????????? □停用 | |||
|
部門負責人 |
意見 簽名: 年 月 |
日 | ||
|
審 批 部 門 意 見 | ||||
|
業務管理科 |
意見 |
簽名: |
年 月 |
日 |
|
分管領導 |
意見 |
簽名: |
年 月 |
日 |
附件:《征信合規承諾書》
備注:管理用戶經業務管理科同意,報分管領導審批。
附件3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個人征信系統用戶申請(停用)審批表2
編號:
|
申 請 人 基 本 信 息 | ||||
|
姓名 |
電話 |
|||
|
部門 |
身份證號 |
|||
|
備案日期 |
IP 地址 |
|||
|
申 請 內 容 | ||||
|
普通用戶 |
□受理查詢員?????? □復核員????□異議受理員 | |||
|
啟用/停用 |
□啟用???????????????????????????????? □停用 | |||
|
部門負責人 |
意見 簽名: 年 月 |
日 | ||
|
審 批 部 門 意 見 | ||||
|
系統管理員 |
意見 |
簽名: |
年 月 |
日 |
附件:《征信合規承諾書》
備注:普通用戶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報系統管管理員審批。
附件4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征信系統用戶信息變更表
|
用戶名 |
用戶 |
用 戶 |
機 構 |
聯 系 |
變 更 |
啟用/停用/新建 |
變更 |
是否參加 征信培訓 |
部門 負責人 |
系統 管理員 |
|
姓名 |
類 型 |
名 稱 |
電 話 |
原 因 |
日期 |
簽字 |
簽字 | |||
附件5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個人征信系統密碼修改登記表
|
機構名稱: | ||||||
|
用戶名 |
用戶姓名 |
用戶類型 |
修改日期 |
備注 | ||
|
部門負責人 |
意見 |
|||||
|
簽名: |
||||||
|
年 |
月 |
日 | ||||
|
系統管理員 |
意見 |
|||||
|
簽名: |
||||||
|
年 |
月 |
日 | ||||
附件6
個人征信授權書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授權書之前,仔細閱讀本授權書各條款,關注您在授權書中的權利、義務。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同意并授權:貴中心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采集并通過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本人的基本信息、公積金繳存信息和包括信貸信息在內的信用信息(包含本人因未及時履行合同義務產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授權:貴中心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辦理涉及本人的業務時,有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打印、保存本人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以下用途:(請在對應的授權用途前打√)
□申請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的審核審批、業務辦理、貸款發放、貸后管理業務處理。
□審核本人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申請人的配偶、擔保人、共同申請人、共同償債人、抵/質押物共有人的資質及與之相關的其他事項。
三、本人同意并授權:如果貴中心超出本授權書范圍進行數據報送和查詢使用,則貴中心應承擔與此有關的法律責任。本授權書自本人簽字之時起生效,有效期至本人本次申請的業務終止之日。
四、若涉及本人在貴中心業務未獲批準辦理,本授權書無須退回本人,但貴中心應依法處理前述資料。
特別提示:如您對我中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任何疑問、意見或建議,可向公積金經辦部門或撥打中心咨詢熱線12345、12329反映,如您對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信息處理有何疑問、意見或建議,可通過人民銀行征信中心4008108866客服電話進行咨詢、反映。
本人聲明:本人已仔細閱讀上述所有條款,并已特別注意字體加黑的內容,貴中心已應本人要求對相關條款予以明確說明。本人對所有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悉并充分理解,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授權、承諾和聲明。
本人姓名 (簽字):
證件名稱:□居民身份證
□其他:
證件號碼:
簽署日期:?????? 年?? 月????日
(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請您完整填寫空白項內容)
附件7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信用報告異議申請表
異議申請表編號:????????????????????????????????????????????????????????????年??月 日
存在本異議的信用報告編號:
|
異議申請人信息 | |||||
|
*申請人姓名 |
*證件類型 |
||||
|
*證件號碼 |
*申請人有效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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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信息 | |||||
|
代理人姓名 |
代理人證件類型 |
||||
|
代理人證件號碼 |
代理人有效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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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授權 | |||||
|
已授權異議處理期間查詢申請人信用報告。 | |||||
|
異議信息內容 | |||||
|
*異議信息所屬信用報告版本 |
□個人版 □個人明細版 □銀行版 | ||||
|
*核查結果反饋方式 |
□現場反饋 □電話通知 | ||||
|
簽字確認: | |||||
|
受理分中心、管理部 |
|||||
|
異議受理用戶(簽字): |
部門負責人 |
||||
|
注: 1.*為必填項。 | |||||
|
2.代理人代理申請查詢信用報告,“代理人信息”內容為必填項。 | |||||
|
3.本表一式兩份,分中心、管理部一份,資金運營科一份。 | |||||
附件8
個人異議申請授權委托書
分中心(管理部):
本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委托(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于??年????月????日前往貴中心(管理部)代理辦理異議申請。
特此授權
委托人(簽字):
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承????諾
以上委托書確系委托人親自出具,如有不實,本人愿意承擔法律責任。
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
說明:1.委托證明書需填寫清楚,涂改無效
2.委托證明書不得轉讓、買賣。
附件9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信貸管理系統后臺業務申請表
|
分中心、管理部(全稱) |
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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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姓名 |
申請人身份證號碼 |
||||||||||||
|
申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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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中心、管理部 負責人意見: (簽字) |
年 |
月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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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管理科負責人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 |||||||||||||
|
信息技術科負責人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 |||||||||||||
附件10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刪除個人征信數據申請表
|
分中心、管理部名稱 |
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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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基本情況 | |||
|
客戶名稱 |
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
|
業務基本情況 | |||
|
錯誤數據描述 |
描述貸款基本情況、錯誤類型(借、冒名貸款、被擔保、貸款主體錯誤、其他錯誤類型) | ||
|
分中心、管理部意見: 負責人: 年????月?? 日 | |||
|
業務管理科意見: 負責人: 年????月?? 日 | |||
|
信息技術科意見: 負責人: 年????月?? 日 | |||
附件11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刪除個人征信數據調查報告
|
分中心、管理部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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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日期 |
調查人簽字 |
||
|
客戶基本情況 | |||
|
客戶名稱 |
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
|
基本情況 | |||
|
描述貸款發生機構、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時間、實際還款日期、是否結清等情況。 | |||
|
事實定性 | |||
|
描述客戶信用報告發生異議的原因、異議核查過程、認定結果等情況。 | |||
附件12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刪除個人征信數據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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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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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名稱 |
|
|
證件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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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件號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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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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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刪除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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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情況 及結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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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管理科????負責任人 意見 |
簽名: 年??月??日 |
|
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意見 |
簽名: 年??月??日 |
附件13
|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征信異議回復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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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申請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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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姓名 |
*證件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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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碼 |
*申請人有效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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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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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姓名 |
代理人證件類型 |
|||||
|
代理人證件號碼 |
代理人有效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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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內容 | ||||||
|
| ||||||
|
回復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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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確認 | ||||||
|
*異議申請人(代理人)簽字 |
*領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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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簽字 |
*辦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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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為必填項。 2. 代理人代理申請查詢信用報告,“代理人信息”內容為必填項。 3.本表一式兩份,異議與受理機構各保留一份。 | ||||||
附件14
征信查詢使用日核查記錄
|
日期 |
當日查詢數量 |
已檢查數量 |
檢查結果 |
檢查人簽字 |
|
**月 1 日 |
檢查無問題,則填寫 “無問題”,有問題則按被查詢人分別描 述問題情況并立即 報備風險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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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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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3 日 |
||||
|
**月 4 日 |
||||
|
**月 5 日 |
||||
|
**月 6 日 |
||||
|
**月 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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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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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9 日 |
||||
|
**月 10 日 |
||||
|
**月 1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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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12 日 |
||||
|
**月 13 日 |
附件15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征信信息安全情況統計表
年??月
填表單位:??????????????????????????????????????????????????????????????????簽發人:
|
征信信息???? 安全機構 |
風險事件類型 | ||||||
|
地區 |
機構名稱 |
異常查 詢(筆) |
違規查 詢(筆) |
非法提供(筆) |
違規使用(筆) |
信用報告泄露 (筆) |
備注 |
復核人:????????????????????????????????????????????????????????????????????填表人:
注:1.上報違規情況涉及的機構包括資金運營科,各分中心及管理部。
2.在備注中描述違規事件的詳細情況,如事件較復雜時,另附詳細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