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房金發〔2023〕43號


關于印發催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各分中心、管理部,12329熱線服務中心:

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繳存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做到應繳盡繳,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了我中心《催繳工作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8日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催繳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繳存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做到應繳盡繳,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催繳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專人管理、定期報告工作制度。

領導負責是指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及各管理部的負責人按工作分工對其職責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催繳工作全面負責。

專人管理是指各分中心、管理部指派專人負責住房公積金催繳工作。

定期報告是指各分中心、管理部每季度將催繳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告市中心政策法規科。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催繳的范圍是已在各分中心、管理部開立住房公積金帳戶,未按規定正常匯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催繳工作可采取電話、短信,信函、公告等方式。

電話、短信方式即通過電話或發送短信告知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通知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應繳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信函方式即通過送達《住房公積金催繳通知書》的方式,告知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通知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應繳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公告方式是針對拒不履行應繳義務達到一定期限的單位采取在新聞媒體上公開告示的督促方式。

第五條各分中心、管理部應根據各自管轄范圍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催繳方式,其中采用公告方式的,由市中心統一進行。

第六條對于未正常匯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各分中心、管理部按照下列工作程序進行催繳,并建立催繳臺賬。

(一)催繳工作每季度進行一次。各分中心、管理部催繳工作人員對上季度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首先通過電話或短信進行催繳,督促單位應于接到電話或短信后5日內履行繳存義務。催繳應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遇節假日順延)。

(二)對于電話或短信催繳后仍不履行義務的單位,應采取信函方式即送達《住房公積金催繳通知書》,要求單位于接到通知后5日內履行繳存義務。信函催繳應于5個工作日完成(遇節假日順延)。

第七條對于接到市中心通知、群眾舉報或及其它途徑獲知的未繳(含欠繳、少繳)單位,各分中心、管理部應按照下列程序開展工作:

(一)對未繳的單位進行調查,調查核實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匯繳情況,并形成報告,上報中心政策法規科。調查核實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對核實后未發現單位違反規定的,應于調查核實后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結果以電話或信函的方式告知舉報人;對核實后確定逾期未繳的單位,上報中心政策法規科依規下達《住房公積金催繳通知書》,由各分中心及各管理部督促該單位進行補繳。

第八條每公積金年度次月10日以前,各分中心、管理部應根據催繳臺賬撰寫《住房公積金催繳工作分析說明報告》,對上年度催繳工作情況(包括當年催繳單位數量、催繳后匯繳金額、單位拒繳原因、申報降緩繳單位名單、申報公積金執法對象名單、工作中所遇問題、建議等)進行認真分析,報市中心政策法規科匯總后上報分管主任審核,催繳情況在內部網上公布。

第九條對逾期拒不匯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或欠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各分中心、管理部應調查其原因及性質,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企業經營確有困難,連續3年以上虧損,或連續6個月以上停發工資的單位,經職工代表大開會或工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可提出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各分中心、管理部應將審核意見以及企業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書面材料,上報市中心,進入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審批程序。

(二)對于經營效益良好但逾期6個月以上(包括6個月)且經催繳后仍拒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或經催繳3個月以上拒不執行的單位,各分中心、管理部應上報市中心。

第十條各分中心、管理部對催繳過程中的通知書存根、送達回證等各種文書材料原件都要健全手續、妥善保管。郵寄、公告送達的,須將有關郵寄憑證、公告原件收檔保存。

第十一條對經督促后仍拒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各分中心、管理部應將其作為住房公積金執法對象,并詳細寫明催繳過程,上報市中心政策法規科,通過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程序或其他法律手段催繳。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催繳工作臺賬

附件: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催繳工作臺賬

單位(分中心、管理部):

序號

被催繳單位

催繳內容

催繳時間

責任人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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