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擔統籌協調和推進經開區建設發展責任,對經開區統一政策、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2.依法經授權或受委托行使市級綜合經濟管理和部分行政管理職權。統籌經開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統籌經開區節能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統籌經開區開發建設。

3.統籌經開區綜合改革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市在經開區的各項體制機制創新改革試點工作;負責經開區創新驅動發展體制機制研究,按照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的要求,創新經開區運行機制;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實行領導班子任期制、全員崗位聘任制、績效工資制。

4.制定并組織實施經開區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處理經開區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5.負責經開區有關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重大公共項目的建設、管理和協調工作。

6. 依法承擔經開區土地規劃、用地計劃、土地供應以及土地市場等重點領域、重要資源、關鍵要素協調管理;負責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7.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加大科技創新力度,建立從研發到產業化推廣的全鏈條、系列化創新體系;負責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各類產權交易;加快科權資源共享、創業孵化、科技金融等公共創新服務平臺建設,完善科技服務體系,營造親商安商助商的經開區文化。

8.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各類產業布局調整和產業發展規劃;大力培育和發展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生物醫藥、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產業轉型升級。

9. 統籌經開區生態文明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和授權開展經開區環境保護工作。

10. 統籌經開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接并行使省、市依法賦予經開區的行政權力事項,編制公布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

11.推進經開區對外開放合作,統籌制定經開區招商引資政策,精準招商,組織經開區重大項目招商;建立健全項目跟蹤服務機制。

12. 負責經開區組織、機構編制、人事干部聘任聘用等管理工作。

13.制定實施人才政策,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政策合理引導的人才機制,建設人才興業基地,培育和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海內外高層次人才、經營管理人才、高技能專業技術人才。探索高層次人才市場化薪酬制度。

14. 制定經開區各類融資扶持服務政策;負責財政預決算,依法組織財政收支;負責國庫收支和財政監督、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協助稅收征管工作。

15. 統籌經開區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綜合執法工作;依法履行經開區范圍內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

16.協調監督有關部門派駐經開區相關機構的工作。

17.承辦長治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