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山西省民營經濟組織訴求辦理工作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5〕3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新修訂的《山西省民營經濟組織訴求辦理工作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22年1月20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山西省民營企業訴求辦理工作辦法》(晉政辦發〔2022〕5號)同時廢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民營經濟組織訴求辦理工作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信訪工作條例》《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山西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由中國公民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前述組織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訴求,是指民營經濟組織就下列事項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一)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各級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提供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經營生產要素的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侵害;

(二)認為各級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

(三)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民營經濟組織訴求辦理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二)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的原則;

(三)堅持“控新治舊”、標本兼治,辦理工作質量、效率、效果并重的原則;

(四)符合行政復議范圍的訴求事項,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程序進行辦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民營經濟組織訴求。

第六條?省民營經濟局根據省委、省人民政府要求,統籌協調全省民營經濟組織訴求辦理工作。承擔以下工作任務:

(一)受理民營經濟組織訴求事項;

(二)承辦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民營經濟組織訴求事項;

(三)向市級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一級訴求辦理工作機構轉辦民營經濟組織訴求事項;

(四)對轉辦給市級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訴求事項予以督促落實;

(五)協調辦理跨地區、跨部門的民營經濟組織訴求事項;

(六)定期通報全省民營經濟組織訴求的辦理情況。

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級民營經濟組織訴求辦理工作機構(本文簡稱“訴求辦理工作機構”)。由本級訴求辦理工作機構負責協調辦理本行政區域內民營經濟組織的訴求,承擔以下工作任務:

(一)受理民營經濟組織訴求事項;

(二)承辦上級訴求辦理工作機構轉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民營經濟組織訴求事項;

(三)向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一級訴求辦理工作機構轉辦民營經濟組織訴求事項;

(四)對轉辦給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訴求事項予以督促落實;

(五)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民營經濟組織訴求辦理工作情況;

(六)每季度定期向上一級訴求辦理工作機構報告本地區訴求辦理工作情況。

第八條?各級各類開發區(園區)應當確定訴求辦理工作的部門或人員,由其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民營經濟組織訴求的接收、登記、受理、轉辦、處理工作。

第九條?民營經濟組織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山西省民營經濟一站式綜合服務平臺、省民營經濟局服務熱線、來信來訪、座談會等渠道反映訴求。

省民營經濟局聯合有關部門通過官方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訴求渠道、接收范圍、辦理程序等信息,及時接收、登記、受理、轉辦、處理民營經濟組織訴求。

市、縣級訴求辦理工作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訴求受理方式,暢通民營經濟組織訴求表達渠道。

第十條?各級訴求辦理工作機構收到訴求事項后,應當及時予以登記,并建立臺賬。登記內容包括民營經濟組織的基本信息、主要訴求事項、涉及單位等。對基本信息不完整、反映事實不清或證據材料不足的,應當告知提出訴求的民營經濟組織補充完善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各級訴求辦理工作機構收到訴求事項后,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民營經濟組織,說明理由。若訴求事項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各級訴求辦理工作機構收到訴求事項后,經調查核實,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不予受理:

(一)訴求事項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二)訴求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三)訴求事項正在辦理,民營經濟組織在規定期限內又提出同一訴求事項的;

(四)訴求事項涉法涉訴的,已進入仲裁程序的,正在接受相關部門執法調查的,以及其他不適用本辦法的情況。

第十三條?各級訴求辦理工作機構應當對訴求事項進行分類和初步核查,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15日內按下列方式分類處理:

(一)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的訴求事項,應當向責任單位進行轉辦;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下一級人民政府處理的訴求事項,應當向屬地人民政府進行轉辦;

(三)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下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的訴求事項,應當向下一級訴求辦理工作機構進行轉辦;

(四)對情況復雜、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訴求,應當根據訴求事項確定牽頭責任單位后再予以轉辦,牽頭責任單位應當會同其他配合單位,依據職權范圍對具體辦理責任和任務進行分解并及時處理;

(五)涉及敏感事項、影響較大、情況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十四條?對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范圍的,有關責任單位應當在收到轉辦訴求7日內向受理訴求事項的訴求辦理工作機構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有關責任單位應當在收到轉辦訴求之日起30日內辦結民營經濟組織訴求事項,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提出訴求的民營經濟組織,同時抄送受理訴求事項的訴求辦理工作機構。對于涉及面廣、情況復雜、辦理難度大的訴求,經受理訴求事項的訴求辦理工作機構同意,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并告知提出訴求的民營經濟組織延期理由。

第十六條?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責任單位可申請訴求事項辦結:

(一)訴求事項已解決,提出訴求的民營經濟組織對于處理結果表示認可的;

(二)提出訴求的民營經濟組織不認可處理結果,但無法提供新的證據、理由或者提供的證據、理由不充分的;

(三)民營經濟組織提出的訴求屬于重復反映事項,前件已處理完畢的;

(四)民營經濟組織提出的訴求短期內無法解決,但有較為明確的解決方案,且民營經濟組織表示認可的;

(五)民營經濟組織提出的訴求比較集中,短期內無法轉化為政策,但可作為政策儲備,且民營經濟組織理解認可的。

第十七條?各級訴求辦理工作機構應當及時跟進訴求事項辦理進展情況。

第十八條?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決定,提出訴求的民營經濟組織與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執行。

第十九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訴求辦理工作機構進行監督:

(一)對收到的民營經濟組織訴求事項不按照規定登記的;

(二)對符合民營經濟組織訴求事項受理條件但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反饋受理、延期、辦結情況的;

(四)違反本辦法接收、登記、受理、轉辦、處理民營經濟組織訴求事項的;

(五)受理、處理民營經濟組織訴求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的;

(六)其他需要督促落實的情形。

經督促后,逾期仍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報請上一級訴求辦理工作機構進行督促落實。

第二十條?各級訴求辦理工作機構負責對有關部門辦理民營經濟組織訴求情況進行監督。對拒不執行辦理決定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建議有關部門作出相應處理,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省民營經濟局負責整理匯總全省民營經濟組織訴求辦理工作情況,每季度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對好的經驗做法進行宣傳。

各級訴求辦理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訴求較為集中、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工作建議。

第二十二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1月20日印發的《山西省民營企業訴求辦理工作辦法》(晉政辦發〔202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