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長治高新區、經開區,市直各部門:

根據《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治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長政辦發〔2021〕18號)要求,現制定《長治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2021年任務清單》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治市司法局 ?????長治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


長治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2021年任務清單

為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根據《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治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長政辦發〔2021〕18號)要求,確保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各項任務落地落實,制定本任務清單。 ?

一、工作目標

在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行政機關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時實行告知承諾制,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辦事慢等問題。政務服務事項中除行政權力事項外的公共服務事項,同步按照“減證便民”改革精神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二、任務清單????????

1.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

具體要求:建立由行政審批、司法行政部門共同牽頭,政務服務、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

牽頭單位: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市司法局

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2.制定工作實施方案。

具體要求:根據全市方案明確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適用范圍和適用對象,結合實際制定本縣區、本部門的實施方案。

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

完成時限:2021年5月

3.學習推廣“1653”模式。

具體要求:按照全省的部署,各縣區、各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認真學習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1653”模式的試點工作經驗,即一套“文本”定標準、六個“制度”護公平、五項“聯動”提質效、三種“監管”保安全的模式,積極借鑒具體的目錄清單、工作流程、文書模板、制度規定、懲戒舉措,進一步建立健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運行體制機制。

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

完成時限:2021年5月

4.動態調整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并對社會公開。

具體要求:在認真總結前期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經驗基礎上,全面梳理本地區、本部門(含主管的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依申請的其他類行政職權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涉及的證明事項(材料),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動態調整本縣區、本部門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格式見附件3),并在政府網站依法行政欄(各部門在專欄的減證便民子目錄)對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

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5.動態調整證明事項保留清單并對社會公開。

具體要求:按照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的原則規定,全面梳理本地區、本部門(含主管的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涉及的證明事項(材料),動態調整各縣區、各部門的證明事項保留清單(格式見附件2),并在政府網站依法行政欄(各部門在專欄的減證便民子目錄)對社會公開。保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設定依據,保留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一律不得索要證明。

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

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6.加大重點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改革力度。

具體要求: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重點領域涉及的職能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改革要求及精神,加大相關領域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改革力度,應當有相應的證明事項納入本部門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內并對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聞出版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衛健委等有關部門,各縣區政府

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7.梳理市級地方性法規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

具體要求:市審改辦牽頭梳理市級地方性法規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并納入全市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內。

責任單位:市審改辦、市直相關部門

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8.編制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并對社會公開。

具體要求:根據“證照分離”改革的原則要求,在編制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基礎上,全面梳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中經國務院批準實行告知承諾制和省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中經省政府批準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情況,并納入本縣區、本部門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格式見附件4)。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其許可材料同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在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內予以體現。

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

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9.建立清單聯動調整機制。

具體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情況,各縣區、各部門建立證明事項取消清單、保留清單、告知承諾制清單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的聯動動態調整機制,并同步在本縣區、本部門的依法行政專欄減證便民子目錄內動態更新后向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

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10.賦權改革涉及單位全面參與告知承諾制改革。

具體要求:省級以上開發區、鄉鎮街道,要結合賦權改革同步編制證明事項保留清單、告知承諾制清單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

責任單位:省級以上開發區、各鄉鎮街道

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11.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格式文本。

具體要求:各級行政機關要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相關模板(詳見長政辦發〔2021〕18號文件附件)基礎上,科學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書面告知的內容和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科學、規范,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

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

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12.完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

具體要求:各級行政機關要編制、修訂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和辦事指南,明確當事人選擇告知承諾的要求,細化選擇或不選擇告知承諾的辦事程序,完善選擇承諾中途退出的工作流程,并與格式文本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一并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

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

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13.細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辦理。

具體要求: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如申請人自愿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其許可材料同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諾,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程序辦理。

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

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14.明確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辦理時限。

具體要求:申請人現場申請辦理實行告知承諾制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發給告知承諾書;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承諾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收到告知承諾書,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在被告知的期限內,按要求填寫承諾書并簽章后,將承諾書遞交行政機關。

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

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15.建立告知承諾制的退出機制。

具體要求: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按照一般程序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

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

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16.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

具體要求:行政機關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要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并將投訴舉報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

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17.建立信息記錄、歸集、推送機制。

具體要求: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托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政務服務網站及有關部門網站加強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公示。將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于結果生效7個工作日內歸集到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納入該主體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公開。建立失信信息推送制度。

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

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18.組織專題培訓。

具體要求:2021年10月底之前,市、縣(區)要組織一次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專題培訓,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準確把握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工作要求,抓細抓實抓好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

責任單位:市、縣(區)司法局、行政審批局

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19.強化工作宣傳。

具體要求:通過新聞媒體全方位宣傳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等,為我市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

責任單位:市、縣(區)司法局、行政審批局

完成時限:2021年10月

20.完善總結評估機制。

具體要求:各縣區、市直各部門要于2021年12月底前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情況進行總結,探索通過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持續深化“減證便民”行動。

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

完成時限:2021年12月

三、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今年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的重要工作舉措,公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是全市年度政務公開考核的重要指標,各縣區、各部門要深化認識,壓實責任,建立工作聯絡員制度,10月8日前將工作聯絡表(見附件1)報市司法局(電子版發至電子郵箱czssfjzfjdk@163.com),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年度重點工作任務。

(二)突出工作重點。各縣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任務要求,細化工作流程,加大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等七個重點領域的改革推進力度,高標準完成證明事項保留清單、告知承諾制清單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的編制、調整及社會公開工作。

(二)嚴格時間節點。市直各部門的證明事項保留清單、告知承諾制清單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要于10月25日前報市司法局(電子郵箱czssfjzfjdk@163.com)和市行政審批局(電子郵箱czszfsgb@163.com)審核,各縣區和市直各部門要于10月29日前在政府門戶網站的依法行政專欄(市直部門在市政府網站本部門信息公開目錄的依法行政專欄減證便民子目錄)公開。

(四)加強督辦落實。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已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各縣區、各部門要加強對本地、本系統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督促指導,確保全市推行工作上下貫通、取得實效。對進度緩慢的縣區和部門,將重點進行檢查督辦。

附件:1.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聯絡表

2.證明事項保留清單(樣式)

3.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樣式)

4.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樣式)

聯系人:市司法局??????樊倩倩 ?2036121???

市行政審批局??郭一帆??2035013


長司發〔2021〕23號 附件.docx